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12945号“钟佳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72号
申请人:钟世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2945号“钟佳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1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元素组成、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着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的相关信息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