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307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9号 - 申请人:沃果(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9307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9号

       

      申请人:沃果(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0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8884936号图形商标、第5869176号图形商标、第14778940号“IUFOTECH及图”商标、第14069021号图形商标、第17767032号“中摄联CP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2月27日,现尚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四以及引证商标三、五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