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龙科技SHANN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23870号“讯龙科技SHANN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52号

       

      申请人:山西讯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870号“讯龙科技SHANN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53630号、第1759273号、第193890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