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81353号“上海滩青浦薄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51号
申请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353号“上海滩青浦薄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显著认读部分为“上海滩”,且整体具有强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信誉度、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青浦"是我国上海市辖区的名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