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51649号“奇皇董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1号
申请人:贵州金河源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1649号“奇皇董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245755号“董酒DO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双方所有人均为贵州省企业,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