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625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0号 - 申请人:上海南有嘉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625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0号

       

      申请人:上海南有嘉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2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7811577号“郭巨人及图”商标、第27897290号“睡眠鱼及图”商标、第29864363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指定服务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诸引证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