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妮安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72550号“吉妮安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49号

       

      申请人: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2550号“吉妮安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31668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