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89857号“奎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43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奎发蔬菜种植园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857号“奎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8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字形、文字构成、含义、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