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000133号“古盐都GUYAN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42号
申请人:和秀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0133号“古盐都GUYAN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中“古盐都”并非影射地名,而是具有深刻含义,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营业执照;盐马文化百度百科截图;啦井镇相关百度百科图片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盐都"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