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6599038号“WAN H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9号
申请人:鸿夯(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99038号“WAN H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5848674号“H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WAN”、“HUNG”呈上下结构组成,“HUNG”为其主要识别部分之一,该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双方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