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 PAC POINT AND CL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984号“ID PAC POINT AND

    CL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27号

       

      申请人:ITOH DENKI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984号“ID PAC POINT AND CL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636号、第9046650号、第13917426号、第27933451号、第8588603号、第15614192号、第245222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及图形设计、组合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基于业务需求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并没有任何攀附他人的恶意。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权利人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2019年2月18日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物体探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