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TON HIL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11393号“ASHTON HIL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28号

       

      申请人:爱仕顿山葡萄园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393号“ASHTON HI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3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已被贵局宣告无效。申请人的“ASHTON HILLS”葡萄酒以显赫声誉和出色品质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葡萄酒爱好者的首选,在申请人的宣传和销售下,该产品更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且唯一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网站上的申请人介绍页面;系列葡萄酒页面;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合作品牌列表;葡萄酒产品信息;新闻报道;上述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不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