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15394号“野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8号
申请人:深圳市野田家日式料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5394号“野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7253896号“野田家及图”商标、第1789963号“田野家及图”商标、第28028989号“田野家寿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且并未发生混淆现象。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19年12月6日的第1674期《商标公告》、2019年10月27日的第1669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外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外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