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096968号“悦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2号

       

      申请人:上海悦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6968号“悦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4948461号“悦义YU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引证商标目前处于销售状态,不存在实际使用的基础,且其所有人大量注册商标,大部分处于预售状态,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是否处于销售状态及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情形均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