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274032号“给女儿的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1号
申请人:杭州古力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4032号“给女儿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性,具备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应予以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给女儿的店”,其用于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