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23877号“MA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2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3877号“MA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8517986号“MAPLE ASSET”商标、第5977913号“MAPLES”商标、第29487612号“MAPLES GROUP”商标、第29487618号“MAPLES GROUP”商标、第18684842号“MAPLE WEST LAKE 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及部分引证商标案件的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MAPLE”,其与诸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MAPLE”、“MAPPLE”、“MAPLES”字母构成、排序相同或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