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39824号“The Green Par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42号
申请人: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39824号“The Green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55920号图形商标、第987420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