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7157860号“后杞 HO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23号
申请人:极光先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天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17157860号“后杞 H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66118号“HO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的“HOII”商标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HOII”商标在各国注册资料;
4、法务通讯60期;
5、《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月13日通过第166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6月0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5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7年09月14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后杞”及英文“HO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HOII”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HOII”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提交的“HOII”商标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等在案证据形成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期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仅凭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HOII”商标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HOII”商标抢注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