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宇森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418076号“嘉宇森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22号

       

      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发财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2418076号“嘉宇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32398号“彩羊 FAZ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7084、103633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2、“彩羊”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明细;
      3、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所获荣誉;
      4、申请人2013-2016年奥委会授权称号证明及合作协议、媒体报道;
      5、申请人成为2015年劳伦斯奖项颁奖典礼主办方;
      6、“彩羊”作品所获荣誉、使用及参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浴帽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6年6月27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于2016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发财羊》作品于2002年12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2月25日经上海市版权局核准登记。该美术作品于2003年被国家邮政局认定为2003年羊年生肖邮票的主图案。2007年该作品名称变更为《彩羊》。申请人的公司的该美术作品于2003年2月15日创作完成,于2003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版权局核准登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均由“彩绘的山羊”图案构成,二者所指事物相同,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互有重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彩羊 FAZEYA及图”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密切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发财羊》作品于2002年12月创作完成,该作品系泥塑的彩色山羊塑造而成,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于2003年2月25日经上海市版权局核准登记,申请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的《发财羊》美术作品于2003年被国家邮政局认定为2003年羊年生肖邮票的主图案。本案争议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的《发财羊》美术作品在主要特征、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美术作品的宣传使用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具有实质性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形下,将与上述美术作品近似的标识作为争议商标在婚纱、浴帽商品上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