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3056号“GARA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16号
申请人:HOFFMANN GMBH QUALITATSWERKZEUGE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056号“GA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8141号“GARANTI及图”商标、第12191147号“GARANT”商标、第16770584号“GRANT LINEN”商标、第22053369号“吉瑞特 GOR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要素、文字内容、发音和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商标并存事宜,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另,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人已经限定服务项目申请,申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服务项目将不再类似。综上,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并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申请商标在第40类经限定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为金属加工;金属工具的打磨、研磨、抛光。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提交的并存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我局对该项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不予认可,引证商标一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尤指应用软件(APP)”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