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苏琪 Misu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81136号“米苏琪 Misu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31号

       

      申请人:马庆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81136号“米苏琪 Misu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5739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19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之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