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81136号“米苏琪 Misu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31号
申请人:马庆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81136号“米苏琪 Misu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5739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19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之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