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379105号“佳斯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32号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9105号“佳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7327号、第63664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