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仁旗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77386号“中仁旗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80号

       

      申请人:王茵茵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7386号“中仁旗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中仁旗米”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