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731092号“滴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40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731092号“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0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4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民事判决书、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页面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目前,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滴滴”与引证商标一“滴滴绣”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滴滴”,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服装、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