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237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48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3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88284号图形商标、第20514299号“图形商标、第15145582号“FXG及图”商标、第22479226号“漓江芝麻开门zgzmkmjt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以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研究;展览场馆设计;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三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相同或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