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574621号“米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99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74621号“米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0849号“米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