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美汉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356651号“真美汉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45号

       

      申请人:陕西聚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6651号“真美汉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经具备了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关。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真美汉中”构成,其中“汉中”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它组成部分,但“汉中”与这些部分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汉中”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