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48505号“HAZE Colle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95号
申请人:广州泽曦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广州晞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8505号“HAZE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为“迷雾 收藏品”,并无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在前置审查程序中,针对同一标识却判定存在不同结果,标准不统一,即使翻译为“烟雾收集”,其与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也没有直接联系。申请商标自2014年使用至今,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aze”及“collection”翻译;2014-2019年微博部分宣传证据;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官网宣传证据等。(以复印件或打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HAZE Collection”构成,其中“HAZE”意为“疑惑;阴霾;薄雾”,“Collection”意为“收集;收藏品”等。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