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347394号“阿尔法国际象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51号
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47394号“阿尔法国际象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3842号“阿尔法文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17712号“阿尔法组装解决方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17721号“阿尔法组装材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简介、宣传报道网页等资料(电子证据)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