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8003123号“BLEM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48号
申请人:圣博食品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03123号“BLEM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3816号“BLEM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7962号“BLEM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研社《现代西汉汉西词典》摘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SANBOY COMERCIO DE PRODUCTOS (圣博食品贸易公司)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EMIL”与引证商标二“BLEMIL”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共存于维生素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