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568941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46号

       

      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68941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7675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13887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14112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76953号“好医生LU-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他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准予其注册,其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