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1181112号“Biost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44号
申请人:合生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181112号“Bios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7342号“合生元BIOS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8144号“BIOSTIME 合生元 超级Q宝 IQEQP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07343号“合生元BIOS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达成转让协议,将各引证商标转让于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为合生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stim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IOSTIME”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