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084021号“SM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253号重审第0000000759号

       

      申请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3253号《关于第24084021号“SM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商品类似问题,第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身、架空运输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仅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62585号“S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49006号“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浆、船只吊杆、船钩头篙、双桨艇用桨、独木舟桨等商品在《类似服务商品区分表》中属于相同类似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已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身、架空运输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车身;架空运输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身;架空运输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