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DDING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2908719号“PADDING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5792号重审第0000000757号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5792号《关于第22908719号“PADDING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2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6875706号“帕丁顿PADDING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再存在,本院依据新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裁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