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9659536号“海澜湾”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75号
申请人:上海海澜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锦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9659536号“海澜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肉等商品上,2018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9年1月31日被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