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27512号“格子先生 GEZIXIAN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04号
申请人:深圳市启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追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7512号“格子先生 GEZIXIAN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4196号“CHEM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63574号“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16174号“Green CH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中文“格子先生”与引证商标一“格先生”、引证商标二“格林先生”、引证商标三“格调先生”、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中文“格调先生”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童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