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74788号“i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8号
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4788号“i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9493号“ITO C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3105号“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0083号“意特陶 I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78133号“ I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78146号“意特陶陶瓷 ITTO ITTO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在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至五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均未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To”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ITO”、引证商标二“ITO”、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ITTO”、引证商标四“ITTO”、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ITT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水泥柱、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砖、磨砂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水泥柱、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砖、磨砂玻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水泥柱、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