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720843号“SHANGYUAN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4号
申请人:上海守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0843号“SHANGYUAN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8478号“Sh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ANGYUANTECHNOLOGY”的显著部分为“SHANGYUAN”,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之一“Shanyu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线、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