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163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54号 - 申请人:亚碧株式会社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16367号“メ一カ一レシ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54号

       

      申请人:亚碧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6367号“メ一カ一レシ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属于随意性标志,与指定商品的关联性较弱,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大量使用与推广,已取得足以与他人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日文“メ一カ一レシピ”构成,可译为“制造商食谱”,用于指定使用的软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