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味传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55844号“年味传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94号

       

      申请人:刘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5844号“年味传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2165号商标、第22193187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粗粉;谷类制品;粗燕麦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类粗粉;谷类制品;粗燕麦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