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8451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59号
申请人:上海明幂商务咨询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5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9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