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43426号“艾唯一 iv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8号
申请人:陈国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正劼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3426号“艾唯一 iv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8777号、第974588号、第1151465号、第4620160号、第4620161号、第14042242号、第25004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和果汁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加柠檬蜜的日本绿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腐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