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63579号“老祥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5号
申请人:杨松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579号“老祥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8826号商标、第26565551号商标、第693117号商标、第6897525号商标、第1336629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老祥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