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61650号“M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97号
申请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1650号“M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1474号“M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65071号“M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5871号“M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在高低杠、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高低杠、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板车(玩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玩具滑板车、连冰刀的溜冰鞋、(冰刀)冰鞋、旱冰鞋、轮滑鞋、雪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雪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滑板车(玩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玩具滑板车、连冰刀的溜冰鞋、(冰刀)冰鞋、旱冰鞋、轮滑鞋、雪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滑板车(玩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玩具滑板车、连冰刀的溜冰鞋、(冰刀)冰鞋、旱冰鞋、轮滑鞋、雪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