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食锦MAI SHI J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771033号“麦食锦MAI SHI J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04号

       

      申请人:陈艳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谊华国际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冯杰
      国内接收人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帝景湾小区栋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27771033号“麦食锦MAI SHI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96066号“欣麦蒂XINMA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注册的第31048117号“欣麦蒂XINMAIDI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与本案争议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也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引证商标档案及续展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面条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饺子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糕点、卷饼、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馒头、方便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麦乳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及的其它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燕麦食品、糕点、卷饼、面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