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96489号“卓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39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天月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489号“卓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3193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第71159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敏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