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07142号“FRE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57号

       

      申请人:广西地域骑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7142号“FR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2522号商标、第31526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