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夜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9466号“枫桥夜泊”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寒山寺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晓燕
      
      申请人因第3499466号“枫桥夜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03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8月07日至2018年08月0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枫桥夜泊是寒山寺著名的景点,具有紧密唯一对应关系,有一定的历史印迹。申请人一直开办佛教学院、佛教图书馆、进行佛教书籍的出版服务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8年申请人佛教学院招生简章及毕业典礼的相关报道。
      2、申请人书画院简介。
      3、申请人的出版物准印证、《枫桥夜泊》书籍及电子出版物。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宗教教育等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07日至2018年08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无关,对该项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3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举办标有复审商标的大型主题书画展,出版标有复审商标的诗历代碑刻集刊物。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服务上进行了宣传及商业使用。鉴于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服务与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上述服务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宗教教育、流动图书馆、节目制作、摄影、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文娱活动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