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05号
申请人:广州车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3日对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懂车帝”商标于2015年8月12日开始用于微信公众号,并与广汽丰田、东风日产等公司签约并长期合作。经大量宣传、推广,“懂车帝”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稳定的关系。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对“懂车帝”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在先著作权,亦系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5年8月12日微信公众平台信息、2015年8月13日微博账号、2015年8月27日IOS构建版本信息、2015年8月28日安卓构建版本信息。
2、2015年12月“懂车帝”APP和新华社APP2015联合举办中国好车榜活动照片。
3、“懂车帝”APP获得的奖杯照片。
4、“懂车帝”APP参加2016年举行的车改南粤行活动、参展2016年广州车展媒体特装展位照片。
5、2016年“懂车帝”APP入驻凤凰号、网易号、一点号、易车自媒体、搜狐号及微信公众号2016年审认证。
6、2017年“懂车帝”协办建设银行车展、入驻大鱼号。
7、“懂车帝”商标委托代理合同、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8、2018年“懂车帝”微信公众号用户数量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移动互联网汽车资讯行业内享有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百度介绍。
2、“懂车帝”品牌使用情况。
3、“懂车帝”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第167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深圳市领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2018年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对“懂车帝”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在缺乏有效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享有对“懂车帝”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为广州车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商号为“车品”,非“懂车帝”,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微信公众号的认证及微博认证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余证据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上述两份认证信息与“懂车帝”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懂车帝”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