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571086号“清静无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04号
申请人:安徽大道无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润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第12571086号“清静无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无为”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96726号“无为”商标、第18486621号“无为苦老白”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系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第164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人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条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争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无为”,在实际使用中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对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第23501014号“无为佬”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16152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2月27日刊登的第16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援引上述两枚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二,争议商标“清净无为”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无为”,但争议商标整体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且争议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